問:招標文件中第41頁附錄5項目總工(即項目技術負責人)中要求總工最低要求的是市政工程或路橋相關專業(yè)中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,但是招標文件第70頁(評分標準)項目總工(即項目技術負責人)的得分條件是(1)項目總工在滿足資格審查條件的最低 要求時,得 10 分;(2)項目總工具有工程類高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,加 10 分。請問項目總工(即項目技術負責人)要求按招標文件第41頁附錄5總工最低要求的是市政工程或路橋相關專業(yè)中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還是按招標文件第70頁(2)項目總工具有工程類高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為準? 答:根據(jù)招標文件附錄5資格審查條件(項目經(jīng)理和項目總工最低要求)中的項目總工(即項目技術負責人)的要求,此項要求為招標文件項目總工資格審查條件的最低要求,即須提供市政工程或路橋相關專業(yè)中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項目總工(即項目技術負責人),項目總工在滿足資格審查條件的最低要求時,得10分。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2.2.2(2)主要人員項目總工(即項目技術負責人)所要求,項目總工具有工程類高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為加分項,如滿足此項要求,即可獲得另加10分。